媒體評論文章


行政院長陳冲曾喊出「良好的無線上網是基本人權」,政務委員張善政昨天也指出,「政府投資企業不應只是為了賺錢,更應提高社會公益的影響力」。其實公平會日前才以上網速率廣告不實,再次重罰中華電信,然而上網既慢且貴的情況依舊。NCC 要求業者作出保證頻寬的承諾,或能稍解問題的嚴重性,但國家數位匯流政策如何進行適當法制規畫,並運用行政權介入匯流產業未來競爭環境的建構,才是問題重點。

政府欲落實數位匯流發展方案,除了無線寬頻的發展外,有線寬頻的普及是最根本的前提;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取消分區經營之前,中華電信是擁有最多由電信機房到終端用戶間迴路的事業,即便《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通過,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用戶數規模上,短期內是否能與中華電信競爭,仍在未定之天,故我國寬頻基礎建設及其服務的發展,相當程度掌握在中華電信手上。但中華電信在「用戶迴路市場」的地位及其市場力的運用情形如何,似乎從未受到主管機關正式的檢討,無怪乎中華電信寬頻服務的品質及定價問題會不斷的被提起。

歐盟執委會日昨對我國與韓國六家面板廠處以鉅額罰鍰,理由是涉案廠商間有固定價格、決定底價,或交換機密資訊等典型卡特爾協議,這是在各國競爭法上被視為當然違法的限制競爭行為。本案係因產品廣泛應用於電視電腦手機等產品,在歐洲該產品大多來自亞洲製造,因此面板廠的卡特爾協議對歐盟消費者的影響直接而全面。

The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 has recently expressed concern about two major acquisitions: the purchase of Kbro Cable TV by Fubon Financial Holding Co chairman Daniel Tsai (蔡明忠) and his brother, Taiwan Mobile Co chairman Richard Tsai (蔡明興), and the deal to buy China Network Systems (CNS) by Want Want Group.

對於富邦蔡家兄弟成立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案,及旺旺集團併購有線電視系統中嘉案,NCC 表示會就數位匯流下的產業發展、對電信與媒體的水平垂直整合、文化多元保存、消費者權益保護,甚至言論集中等因素,多方面考量。但就法律政策及規範面而言,NCC 是否已有適當的規範邏輯並握有充分的規範工具,令人存疑。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決定調降電信資費,重定目前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 X 值,引起電信業者反彈,日昨通傳會在正式公布 X 值前再次舉行公聽會,邀集電信業者、消費者團體及學者專家交換意見,然各方仍各說各話,沒有交集。反對通傳會調降 X 值的主要論點不外乎應委由市場決定等。但既論及市場競爭,我國市場競爭主管機關公平會卻在此次爭議中,完全失其面貌,其意見與立場未曾充分表達,使競爭機關在電信市場的管理上沒有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