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評論文章


通傳會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刻在立法院審議中。草案總說明提到為因應快速網路技術變革,避免阻礙數位匯流與創新,參考了歐盟二〇〇二年及〇九年電信架構指令,擬放棄現行以業務別分類的管制,改採行為管理模式,其中為促進市場競爭,特別以專章規範電信事業的競爭行為。此次立法對電信業實屬重大,但如果草案空有文字的形體,欠缺以競爭法原理原則為基底的立法思維,實難以達成促進電信產業競爭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一個競爭、兩個政策」的執法困境。

王院長司法關說案被定調為「九月政爭」、馬總統民調聲望再次探底,論者再以「廣結善緣的院長 vs. 沒有朋友的總統」,調侃馬總統的自以為是,刻意形塑馬總統行為偏僻,不通人情。傾洩如黑色海嘯般的評論裡很難找到追求社會公理、是非正義的珍珠,不禁令人為台灣未來可長可久的核心價值何在感到憂心。

NCC 擬增訂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相關條文,對「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課以幾項「事前」管制義務;包括應在一定條件之下,對其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提供免費專用互連、免費頻寬數之公共互連等。筆者認為,NCC 應以競爭政策與競爭法的角度,審慎檢討新增條文。

便利商店最近常因是否違反《公平法》登上新聞版面。在現煮咖啡案裡,法院指公平會欠缺堅實的證據,便逕將「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界定為特定產品市場,又認定該市場屬寡占結構,且四家寡占廠商以「一致性行為」進行聯合,由於市場界定的前提難以維持,故聯合漲價的結論也被推翻。至於統一超商遲延《商業周刊》上架的爭議,雖然目前調查的結果尚未出爐,但公平會關注的焦點,仍在於統一超商是否有濫用其市場力的事實。此二案涉及一共同前提,就是統一超商究竟在哪個市場具有優勢地位,以致於有濫用市場力的可能,這恐怕是公平會必須首先釐清的問題。

政府一再對中華電信提出降價的要求,以緩解上網又貴又慢的民怨,但中華電信為什麼要降價?就外部環境而言,本於電信自由化以及市場經濟,電信業原本應由業者自由競爭;就公司內部而言,任意降價損及股東權益,也不符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治理原則,因此如果政府一味進行欠缺法理基礎的道德勸說,倘中華電信繼續聞風不動,反而令人民感覺政府對此問題提不出個方法。

行政院長陳冲曾喊出「良好的無線上網是基本人權」,政務委員張善政昨天也指出,「政府投資企業不應只是為了賺錢,更應提高社會公益的影響力」。其實公平會日前才以上網速率廣告不實,再次重罰中華電信,然而上網既慢且貴的情況依舊。NCC 要求業者作出保證頻寬的承諾,或能稍解問題的嚴重性,但國家數位匯流政策如何進行適當法制規畫,並運用行政權介入匯流產業未來競爭環境的建構,才是問題重點。

政府欲落實數位匯流發展方案,除了無線寬頻的發展外,有線寬頻的普及是最根本的前提;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取消分區經營之前,中華電信是擁有最多由電信機房到終端用戶間迴路的事業,即便《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通過,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用戶數規模上,短期內是否能與中華電信競爭,仍在未定之天,故我國寬頻基礎建設及其服務的發展,相當程度掌握在中華電信手上。但中華電信在「用戶迴路市場」的地位及其市場力的運用情形如何,似乎從未受到主管機關正式的檢討,無怪乎中華電信寬頻服務的品質及定價問題會不斷的被提起。

歐盟執委會日昨對我國與韓國六家面板廠處以鉅額罰鍰,理由是涉案廠商間有固定價格、決定底價,或交換機密資訊等典型卡特爾協議,這是在各國競爭法上被視為當然違法的限制競爭行為。本案係因產品廣泛應用於電視電腦手機等產品,在歐洲該產品大多來自亞洲製造,因此面板廠的卡特爾協議對歐盟消費者的影響直接而全面。

The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 has recently expressed concern about two major acquisitions: the purchase of Kbro Cable TV by Fubon Financial Holding Co chairman Daniel Tsai (蔡明忠) and his brother, Taiwan Mobile Co chairman Richard Tsai (蔡明興), and the deal to buy China Network Systems (CNS) by Want Want Gr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