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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公司擬取得大潤發公司 95.97% 股份進行結合乙案,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於民國 111 年 7 月 13 日第 1607 次委員會議決議,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然本決定的析論多有瑕疵而不具說服力,本人難以贊同,爰書不同意見書詳述理由,相關要點及說明如後。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於第 1570 次委員會決議,再次就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等 21 家貨櫃集散站經營者業(以下稱被處分人或貨櫃場)共同決定於 103 年 7 月起聯合恢復收取 3 噸以下 CFS 出口機械使用費(或系爭費用),認定其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足以影響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並予裁罰。本人認為處分理由不備,爰書不同意見書如下。

美商彭博新聞有限公司(以下稱「彭博公司」)被檢舉利用他人網站財經報導,作為其 Bloomberg Terminal 服務內容之一部,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以下稱「公平法」)乙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第 1527 次委員會決議,認定尚難認有違反公平法。本案適用的條文為公平法第 25 條,本人雖不反對本案處理的結論,惟衡諸數位經濟時代,事業運用資訊技術並結合創新商業模式,且跨國企業與本國事業共同競逐有限的國內市場極為普遍的情形下,值得思考的是,公平法概括條款第 25 條當如何再詮釋,以實現公平法立法目的賦予競爭機關的時代任務,此為本協同意見書的嘗試,茲說明如下。


「這不僅是藥廠的商業機密,更是關乎公共健康的資訊權。」 過去,藥商習慣將「臨床試驗報告(CLINICAL STUDY REPORT, CSR)」視為絕對禁區,但在歐盟法院的最新裁決下,這道黑箱防線正迅速瓦解。本文深度解析了歐盟 0070 政策如何挑戰傳統思維:為什麼法院不再買單藥商的「全面機密」主張?另一方面,這場資訊透明化的浪潮,又將如何回頭衝擊台灣相對保守的醫療資料公開制度?

通常所謂的競爭,是指多數廠商以其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爭取交易機會的行為,然而藥品在臨床試驗階段尚無具體的商品產出,臨床試驗本身亦非直接供交易的標的,卻是藥品取得上市許可的要件,是藥品生產的必要投入,因此,臨床試驗具有市場進入門檻的效果,也是前市場高度敏感的競爭要素,對後續的藥品市場競爭造成實質影響,故不宜將之視為單純的科學研究,應從市場監理的視角予以關注,以利藥品的開發與上市,增益國民健康。

美國司法部曾於川普總統2020年第一任期內,聯合多州對GOOGLE提起反托拉斯訴訟,指控其以排他性協議 (EXCLUSIONARY AGREEMENT) 鞏固壟斷地位。法院於2024年認定GOOGLE違反SHERMAN ACT第2條,法院應命GOOGLE改正其行為。司法部曾分別於2024年及2025年3月二次提出應具體改善的要求[1]。時序來到川普總統第二任期,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AMIT MEHTA法官於2025年9月2日作成對GOOGLE矯正措施 (REMEDIES) 的裁決。對於裁決的結果,司法部宣稱贏得了重大勝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