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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公司擬取得大潤發公司 95.97% 股份進行結合乙案,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於民國 111 年 7 月 13 日第 1607 次委員會議決議,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然本決定的析論多有瑕疵而不具說服力,本人難以贊同,爰書不同意見書詳述理由,相關要點及說明如後。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於第 1570 次委員會決議,再次就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等 21 家貨櫃集散站經營者業(以下稱被處分人或貨櫃場)共同決定於 103 年 7 月起聯合恢復收取 3 噸以下 CFS 出口機械使用費(或系爭費用),認定其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足以影響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並予裁罰。本人認為處分理由不備,爰書不同意見書如下。

美商彭博新聞有限公司(以下稱「彭博公司」)被檢舉利用他人網站財經報導,作為其 Bloomberg Terminal 服務內容之一部,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以下稱「公平法」)乙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第 1527 次委員會決議,認定尚難認有違反公平法。本案適用的條文為公平法第 25 條,本人雖不反對本案處理的結論,惟衡諸數位經濟時代,事業運用資訊技術並結合創新商業模式,且跨國企業與本國事業共同競逐有限的國內市場極為普遍的情形下,值得思考的是,公平法概括條款第 25 條當如何再詮釋,以實現公平法立法目的賦予競爭機關的時代任務,此為本協同意見書的嘗試,茲說明如下。


兩大餐飲外送平台收購案對國內的影響層面廣泛,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與討論,該案目前仍在公平會要求補件的程序中,猶待定奪。不過依據過去的經驗,除非禁止其結合,否則以本案影響市場的程度,公平會極可能在附加多項附款後始予放行,因此附款的設計,與是否能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關係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