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勿讓台灣成國際巨頭掠奪競技場
魏杏芳 前公平會委員、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副教授
2023 年 8 月 10 日
今(2023)年 7 月 4 日歐盟法院就 Meta 案的先決判決出爐,這件被外國科技記者描述為具指標性,甚至是終結「監控資本主義」的判決,除了明白宣示競爭機關在進行個案反競爭評估時,可以將個資保護作為考量因素之外,還明確指出, Meta對使用者追蹤、建檔進而個人化廣告的獲利模式,使用者「同意」是唯一的合法基礎。
事情源於 2019 年德國卡特爾署史無前例地以 Meta(當時仍為 Facebook)蒐集處理 FB 用戶在包括 WhatsApp、Instagram 甚至第三方網站的非 FB 數據,卻只給用戶使用 FB「同意接受」或「不同意離開」二選一的包裏式選項,形同未經用戶有效的同意而處理個資,違反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因此該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違反德國競爭法。Meta 循通常救濟程序向杜賽道夫邦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在審理過程中,邦高等法院暫停其程序,就歐盟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問題,向歐盟法院聲請釋答,此次的先決判決即為歐盟法院的回應。
歐盟法院肯定的指出,德國競爭機關是在認定 Meta 是否有濫用支配地位的過程中,對於 Meta 是否遵守 GDPR 加以檢視,倘若這是支配力濫用案件情境下的重要線索,則歐盟並無任何法規禁止競爭機關這樣做;競爭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分析事業系爭行為與 GDPR 的相容性,並不是在執行 GDPR,也不會發生取代個資保護主管機關的效果。更何況蒐集處理個資是數位經濟時代事業競爭的重要參數,在濫用市場力的案件中,要求競爭機關將個資保護相關規則排除在法律分析架構之外,形同漠視經濟發展的現實,削弱競爭法的效能。歐盟法院亦明白表示,Meta 與其用戶之間存在明顯的地位不對等,Meta 單方加諸其用戶如此廣泛蒐集處理個資的條件,不僅就 Meta 履行其與用戶間契約而言非屬必要,又不許用戶就不同資料來源的個資處理分別給予同意,這樣的包裏式同意,不能視為出於資料主體的自由意志。換言之,用戶應有拒絕 FB 社群媒體服務以外其他來源個資處理的選擇權,而這正是多年以來 Meta 所否定之事項。歐盟法院甚至認為,Meta 以個人化廣告作為營收來源的說詞,無論是其所宣稱的改進產品或增進效率,都不能當作是可以不經用戶同意而合法處理個資的事由,在此用戶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應該優越於 Meta 提供個人化廣告的利益之上。
歐盟法院 Meta 案先決判決防堵了 Meta 繼續不經用戶明確同意,即大規模進行個資處理並以個人化廣告作為營利來源的可能性,這對資料經濟的商業模式將有深遠的影響。本判決同時發出明確的訊息,即資料於數位經濟時代的市場力是具有決定性的因素,競爭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考量個資保護法規的適用;相反的,一個具市場支配地位的事業相對於地位不對等的用戶,應負有較高的個資保護義務,形成在適用 GDPR 時的不對稱。兩個不同面向的觀察呈現了競爭法與個資法互動的關係,而這層認識之於我國法制的意義在於,依近期修正公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將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作為獨立監督機關,該委員會一旦成立,有必要與另一獨立機關公平會充分合作,共同遏止科技巨擘持續不當蒐集處理國人個資的狀況。至於公平會在去年底發表的數位經濟政策白皮書中,對於以公平法介入個資、隠私議題的處理,仍持非常保留的立場,與個資保護機關的關係,依舊採壁壘分明的態度。歐盟法院 Meta 案判決的力道,應足以推公平會一把,該是重新做出抉擇的時候,以競爭法的執行增益個資保護成效的提升,否則國內市場將繼續成為國際巨頭掠奪的競技場。
(本文原刊於聯合報 A10 版 udn/評論/民意論壇:https://udn.com/news/story/7339/7358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