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匯流 少了競爭政策

2012-03-15

長榮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副教授 魏杏芳

2012 年 3 月 15 日


行政院長陳冲曾喊出「良好的無線上網是基本人權」,政務委員張善政昨天也指出,「政府投資企業不應只是為了賺錢,更應提高社會公益的影響力」。其實公平會日前才以上網速率廣告不實,再次重罰中華電信,然而上網既慢且貴的情況依舊。NCC 要求業者作出保證頻寬的承諾,或能稍解問題的嚴重性,但國家數位匯流政策如何進行適當法制規畫,並運用行政權介入匯流產業未來競爭環境的建構,才是問題重點。

數位技術的匯流發展,電信、傳播、網際網路等過去界線分明的既有服務,其產業界線漸趨模糊;在技術中立原則下,無論所使用的載具為何,消費者都能享有同樣的服務。因此所謂的產業或業務,不等同於業者競逐消費者的競爭市場;數位匯流所形成的跨業競爭,必須以競爭法的思考重新界定特定市場(非業務市場)。在特定市場上無論施以管制手段或放任業者自由競爭,目的都是為了在匯流發展過程中,既促進既存業者間的競爭,避免「不知不覺」中先行者已然成為獨占事業,同時也維護了新進業者市場參進的機會。為達此目的行政作用,主管市場競爭的公平會即使不是唯一的有權機關,至少是它主要的專長領域與職權。

以上網速度問題為例,其根本癥結在於政府並未以競爭法的觀點,將「寬頻接取」服務(broadband access)單獨界定為一特定市場。而我國寬頻接取市場顯然是欠缺競爭的,行政院數位匯流發展方案裡都承認這一點,連帶也影響寬頻應用服務市場的發展,而且無論是行動寬頻或固網寬頻,都必須回歸到寬頻網路的基礎建設。而中華電信正是基礎建設的主要擁有者,它在寬頻接取(特別是批發)市場上的行為,當然可以由公平法相關限制競爭的規範加以檢視。

由於電信業的特性,各國電信發展史上都會有過去屬於國營的電信業者,擁有地理涵概面最廣的基礎建設,成為市場上有具垂直整合能力的主要業者。即使在電信民營化之後,雖受到各類所謂「事前」管制的限制,但由於其先天條件的優良,這類業者在市場上的競爭力一枝獨秀,無論在上游的批發市場,或在直接對消費者提供服務的零售市場,都較其他競爭者擁有相對優勢,我國的中華電信即是。

中華電信即使遵守 NCC 主管的事前管制法令,但在電信各級市場上的競爭行為,仍應受公平法的拘束,監督其行為是否符合法的規範,也是公平會責無旁貸的任務。歐盟執委會在二〇〇三對德國電信市場主導者(Deutsche Telekom, DT)及法國電信主導者 Wanadoo(France Telecom 的子公司)以濫用它們在寬頻接取的市場力為由,分別宣告其違反競爭法,二〇〇七年又對西班牙電信主導者 Telefonica 在寬頻接取市場上的行為開鍘,此等案例的事實與我國現況極為類似,值得公平會引為執行反托拉斯法的參考。

行政院數位匯流專案小組集合相關部會共同參與,其中雖有 NCC,卻未邀請公平會。但以僵化的「事前」、「事後」管制原則來劃分 NCC 與公平會的行政作用,是不足以應付匯流發展下的市場變化的。NCC 與公平會應共同由競爭法的角度,重新界定電信業的各級市場,並選定應受「事前」管制的市場與該市場的市場主導者,屬於 NCC 管轄;至於公平會,對於各級電信市場的競爭狀態,無論事業是否已受「事前」管制,公平會都應本於競爭主管機關職責,一律作「事後」監督。

一個欠缺競爭政策的數位匯流方案,少了上位指導原則,結果無論就電信法或廣電法等現行管制規範作何等詳細的比較,終究難以確立足以因應未來匯流發展需要的法制架構。職司數位匯流方案整合的政務委員,該是深思這個問題的時候了。


(本文原刊於中國時報 A14 時論廣場: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20315000796-260109?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