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市場失靈 才有雲端運算政策?
魏杏芳 前公平會委員、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副教授
2024 年 3 月 30 日
從企業數位轉型、建構物聯網或智慧城市,甚至人工智慧相關產業發展,無不與雲端運算服務密切相關,說雲端運算為當今數位經濟的根本實不為過。但觀察除了美國以外的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在內,公私部門的雲端 IT 環境,皆由屈指可數的少數美國企業所提供,如 Amazon 的 AWS、微軟的 Azure 及 Google 的 GCP 三大業者蟠踞公有雲市場。
二〇二二年此三大業者占歐盟 IaaS 市場近 70%,歐盟事業只有約 15% 市占率。我國也類似,IDC 報告顯示,二〇二二年我國市場除了前述三大業者外,中華電信與遠傳進入所謂前五大,總計五家業者市占率超過九成,但中華電信與遠傳各自市占率皆低於 10%。當雲端運算服務絕大部分操之外國事業之手,形成企業或政府對少數美國事業的依賴,除了引發可能的資安問題外,市場過度集中是普遍存在現象,更有損害國內市場競爭及相關產業發展的疑慮,促使多國政府展開調查,欲確認其國內市場現況並擬定因應措施。
二〇二二至二三年,就有包括英、美、法、荷蘭、南韓及日本等國競爭機關對其國內雲端運算市場展開調查,澳洲競爭機關 ACCC 已經在二〇二三年提出期中調查報告,顯示來自 AWS 的營收成為 Amazon 利潤的主要部分。各國競爭機關擔心雲端運算市場有「傾覆」的可能,最主要的問題來自系統不相容以及轉換平台或供應商困難。由於來自不同服務提供者的系統不相容,IaaS/PaaS使用者不得不繼續採用同一供應商的服務,使用者想要「多棲」於不同系統或平台的技術挑戰很大,使用者被「鎖入」同一服務提供者的生態系中,這是雲端運算市場集中、既有先進業者持續長成的主因。同樣的,雲端運算服務提供者的 API 彼此不能互通,使用者必須投入財力人力解決技術問題,此外為了轉換基礎設施或平台必須進行的資料傳輸,因而被收取的高額傳輸費,也是阻礙使用者怠於轉換的考量之一。
雖然許多事業依舊採用傳統的「地端」IT 解決方案,雲端運算市場仍大有發展空間,但基於市場已趨集中的事實,歐盟、德、法、澳等國,都選定雲端運算作為施以事前管制的標的市場。歐盟執委會雖未依已生效的數位市場法,將雲端運算列為應指定守門人事業的核心平台服務之一,但歐洲議會卻已通過決議,要求執委會變更決策,將雲端運算納入管制。歐盟將另以二〇二五年生效的「資料法」為依據,直接要求業者應消除轉換雲端運算服務及資料可攜的障礙。
國內產業發展及政府功能日益依賴雲端運算的服務,但與之密切相關的配套法規體系,包括與個資利用傳輸有關的個資法仍在修法程序中;應受較嚴密監管的金融、電信與健保資料等產品合規標準,亦有待整備釐清。至於在市場競爭方面,相較於外國競爭機關緊盯市場且不斷對業者施以壓力,我國在跨部會、全國性的數位經濟、雲端運算發展方案中,一向未給予適當的重視,因此至今看不出公平會對雲端運算市場的政策或立場,實不足為奇。難道要等到市場真的失靈了,才是立法或執法的適當時機?在此之前,少數領先外商仍可繼續享受台灣舒適的經商環境。
(本文原刊於聯合報 A12 版 udn/評論/民意論壇:https://udn.com/news/story/7339/786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