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盟裁罰面板 公平會不該沉默
長榮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助理教授 魏杏芳
2010 年 12 月 16 日
歐盟執委會日昨對我國與韓國六家面板廠處以鉅額罰鍰,理由是涉案廠商間有固定價格、決定底價,或交換機密資訊等典型卡特爾協議,這是在各國競爭法上被視為當然違法的限制競爭行為。本案係因產品廣泛應用於電視電腦手機等產品,在歐洲該產品大多來自亞洲製造,因此面板廠的卡特爾協議對歐盟消費者的影響直接而全面。
歐盟官員在宣布本案決定時表示,要在歐盟市場做生意的外國企業必須瞭解,他們在市場上應公平競爭,不能有違法的行為,這點與歐洲企業沒有差別。倘若執委會調查所得事實為真,本案的行為地在台灣(廠商有約六十次的接觸,主要在台灣的飯店),結果地也可能在台灣(如果涉案廠商也就亞洲地區同類產品商定價格),如此具體的競爭法案件,我國主管機關公平會至今沒有任何反應,不禁令人對我國市場環境的健全、消費者福利的保障感到憂心。
在經濟部協助面板產業壯大發展的同時,公平會在事前應對各主要貿易夥伴的競爭規範與實務,特別是歐盟與美國進行通盤研究與整理,同時整合我國廠商的先例經驗,以便對企業進行國際競爭法制的教育傳播,同時在事前就適時給予必要協助。以歐盟為例,近年來執委會將部分執法權力,下放由各會員國競爭機關承擔,而將執委會層次的有限資源,集中在跨歐盟全境的卡特爾調查;此外更配合針對打擊卡特爾而設計的寬免政策(也就是俗稱的「窩裡反條款」),瓦解企業間的勾結結構,落實競爭法的規範效能。
近年來歐盟重罰卡特爾的案例,橫跨各產業的全球知名國際企業,例如〇八年對日、歐汽車玻璃製造商的卡特爾處以創紀錄十三億歐元天價罰鍰,〇七年對歐洲昇降梯製造商課以九億九千萬歐元罰鍰,加上醫藥、鋼鐵等產業的聯合行為,因卡特爾受罰的歐盟案例比比皆是,我國企業如果對此有適當關注,實難聲稱對歐盟競爭法規與實務沒有基本的瞭解。
這次面板案的公開資料顯示,早在〇六年底執委會已對涉案廠商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便查證;〇九年七月執委會才對本案被告正式提出「異議聲明」(正式指控違法),直至近日始作成裁罰決定;換言之,本案自案發到決定,期間不可謂短,涉案廠商理應有充分時間因應,或就是否利用寬免機制以求免罰或減罰,作出正確的判斷。不此之圖,卻在韓國三星率先當「抓耙仔」而得以在本案中免罰之後,警告三星沒有「商道」,或對歐盟大表不滿,這樣的言論,恐怕只凸顯政府與民間企業對當前國際競爭環境的法律面欠缺認知罷了。
至於公平會對違反競爭法案件的事後查處,更是公平會維繫市場機制的核心權能,但自歐盟裁罰訊息公開以來,公平會至少應本於職權,就本案所涉的國內法及國內事業層面有所宣示,但公平會卻選擇沉默不語;反而是經濟部表示願對個別事業在國外的「違法個案」提供協助!參照公平會網站充斥著因不實廣告處以新台幣十萬元的案件,又想到公平會在我國行政機關裡的特殊地位及委員任期保障等設計,公平會真是辜負了當時設置的初衷。
(本文原刊於中國時報 A19 時論廣場: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01216000979-260109?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