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政策 台歐關係關鍵

2022-06-07

魏杏芳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台科大科管所兼任副教授

2022 年 6 月 7 日


日前我國與歐盟再次進行雙邊經濟對話,報導稱這是首次提升為部長級的會談,顯示歐盟較過去更重視對台關係。這樣的發展當然是國人所樂見,也是政府部門長期努力的成果。

不過,談對歐盟經貿關係的深化,討論議題的思維不能只著眼於貿易量的增加,還必須有競爭政策的觀點,也就是強調在競爭政策的配合下,雙邊貿易有助於維持各自市場的韌性,有利於不論規模大小的事業及消費者。原因在於從歐盟的觀點,無論是國際貿易或數位時代的電子商務甚至是直接投資,都必須以實現歐盟單一市場為目標,而競爭政策是實現市場整合的重要工具,與貿易政策並存而不偏廢,這是在與歐盟交往時必須具備的理解。

歐盟競爭政策的價值與美國的反托拉斯法不同,後者完全植基於市場經濟與自由競爭原則,允許個別事業追求經濟利益的極大化,前者則在維繫市場自由競爭環境之餘,還被賦予建構歐盟單一市場的任務,這使得歐盟競爭政策有一定的工具性。六十多年前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基礎條約,就有競爭規則章(Rules on competition)的規定,除了禁止勾結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傳統競爭相關條文之外,就已經將國營事業及受委託的公用事業納為競爭規則適用的對象。不僅如此,歐盟條約也將國家補助行為當作是競爭議題,在競爭規則章裡加以約束。

因此我國任何以政府直接或間接援助增加我國廠商對歐貿易的行為,除應考慮 WTO 規則的適合性之外,如果傷害了歐盟事業在內部市場的競爭力,這類非市場因素造作的扭曲效果,從歐盟的觀點,就是屬於一國競爭政策的範疇。尤其去年 G7 峰會討論競爭政策與執法的國際趨同倡議,可看出貿易論壇愈來愈重視競爭議題,倘若他日台歐真的進入貿易協定談判,很難想像歐盟不會觸及競爭政策這個區塊。

在新冠疫情爆發之初,歐盟執委會隨即發布評估反托拉斯案件的暫行架構,為特殊時期的彈性執法提供指引;即使在烏俄戰爭中俄羅斯石油巨擘 Gazprom 以控制天然氣輸送為要脅,致使歐洲能源價格大漲,歐盟同樣祭出競爭法,調查俄國國營事業是否違法。至於歐盟目前最重要的綠色與數位轉型目標,競爭政策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視,近期被廣泛討論的歐洲數位市場法,就是以事前管制手段,提升歐盟執委會對守門人事業的規範能力,與一般競爭法的事後執行並駕齊驅。

在歐盟各類目標實現的過程中,競爭政策可說是無役不與,這與行政院智慧國家推動小組委員名冊中甚至找不到公平會的情形相較,競爭政策在雙方決策體系中的定位,其差異可見一斑。理解歐盟政策思維的邏輯與核心價值,並據以設計符合共同利益的議題內涵,相信對解決問題有實質助益,而競爭政策是建構台歐盟實質關係必須堆疊的那一塊磚。


(本文原刊於聯合報 udn/評論/民意論壇:https://udn.com/news/story/7339/6368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