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降價 尋找公平會

2010-01-28

長榮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助理教授 魏杏芳

2010 年 1 月 28 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決定調降電信資費,重定目前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 X 值,引起電信業者反彈,日昨通傳會在正式公布 X 值前再次舉行公聽會,邀集電信業者、消費者團體及學者專家交換意見,然各方仍各說各話,沒有交集。反對通傳會調降 X 值的主要論點不外乎應委由市場決定等。但既論及市場競爭,我國市場競爭主管機關公平會卻在此次爭議中,完全失其面貌,其意見與立場未曾充分表達,使競爭機關在電信市場的管理上沒有任何作用。

雖然電信自由化是八〇年代以來的國際趨勢,但由於電信業的特殊性,包括高投入成本、網路外溢效果、技術快速發展及匯流、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等,使得電信市場的劃定成為高度專業問題。它涉及電信的產品市場(服務項目)與地理市場認定,此非由電信技術、電信產業、市場經濟等專家共同研議後不克為功;也惟有在劃定市場後,始能判定該市場競爭是否充分或市場失靈,以進一步決定政府是否應介入或回歸市場機制。

也因為這樣的過程,始能確定某些特定電信市場(如固定通信)確有予以管制的必要。以此次 X 值爭議而言,無論正反雙方都未曾就特定電信市場的界定下功夫,即逕行跳躍至回歸市場機制或批發與零售等主張,至於究竟我們所爭議的究是哪一個電信市場,其範圍何在,依然模糊,此即為能否適用 X 值的根本癥結。

公平會為我國一般性的市場主管機關,主要職權在對各類市場進行「事後管制」,但並不代表在對電信市場為「事前管制」階段,公平會就沒有介入的空間,因為市場劃定的操作原本就是公平會擅場的領域,例如在公平法有關結合案件的准駁決定時,公平會必須導入市場的「事前」分析,就此公平會應較之通傳會更為熟稔;至於調整 X 值特別適用的對象即所謂「市場主導者」,其所涉市場力的判定及其應考量之因素,更是競爭法領域的概念而屬公平會的職權。

過去通傳會(及交通部)在認定遠傳及台灣大哥大為行動通信市場主導者時,其決定均引起業者反彈並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原因就在電信主管機關對「市場主導者」認定的操作,並非植基於競爭法的概念;只因電信市場的「事前管制」應由電信主管機關(通傳會)決定的粗糙劃分,就令公平會退守,未能順利將競爭法原理原則導入電信市場的「事前管制」階段,任令「管制」與「自由化」兩說紛云,致使電信政策與決定欠缺堅實的基礎。

歐盟「2002 電信規範架構」宣示了電信業的事前規範體系,應以競爭法的概念與原則為基礎;依該規範架構中的「架構指令」,只有針對欠缺有效競爭的電信市場,即市場上有一家或多家業者擁有「顯著市場力量」,且各會員國及歐盟競爭法皆無法有效處理者,才有進行事前管制的必要;其他不需事前管制的市場,則回歸一般市場法的運作。

這樣的電信業管制模式在概念上實與我國類似,但根本差異在於,歐盟電信業的事前管制,從適合進行事前管制的市場界定,到市場力量的判斷,都是競爭法概念及其相關工具操作的產物,但在我國卻僅由通傳會單一機關主導。

由國家分設機關、政府一體的角度,通傳會與公平會不應因循所謂「事前」、「事後」的刻板職權劃分,應由整合與合作的角度出發,先由全面性界定國內各類電信市場做起,進而確認適於進行「事前」管制的電信市場種類,再決定管制的方式(管制批發市場或零售市場),那麼類似此次有關調整 X 值的爭議,必將減少或緩和。


(本文原刊於中國時報 A18 時論廣場: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00128000975-260109?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