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評論文章


近日因健保署公告將自 8 月起,就民眾自付差額醫材,醫療院所得收取的差額實施上限,形同對特定商品作出價格限制,消息一出醫界一片譁然,雖然此制已暫緩上路,但難保不捲土重來,爭議依舊。

通傳會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刻在立法院審議中。草案總說明提到為因應快速網路技術變革,避免阻礙數位匯流與創新,參考了歐盟二〇〇二年及〇九年電信架構指令,擬放棄現行以業務別分類的管制,改採行為管理模式,其中為促進市場競爭,特別以專章規範電信事業的競爭行為。此次立法對電信業實屬重大,但如果草案空有文字的形體,欠缺以競爭法原理原則為基底的立法思維,實難以達成促進電信產業競爭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一個競爭、兩個政策」的執法困境。

王院長司法關說案被定調為「九月政爭」、馬總統民調聲望再次探底,論者再以「廣結善緣的院長 vs. 沒有朋友的總統」,調侃馬總統的自以為是,刻意形塑馬總統行為偏僻,不通人情。傾洩如黑色海嘯般的評論裡很難找到追求社會公理、是非正義的珍珠,不禁令人為台灣未來可長可久的核心價值何在感到憂心。

NCC 擬增訂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相關條文,對「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課以幾項「事前」管制義務;包括應在一定條件之下,對其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提供免費專用互連、免費頻寬數之公共互連等。筆者認為,NCC 應以競爭政策與競爭法的角度,審慎檢討新增條文。

便利商店最近常因是否違反《公平法》登上新聞版面。在現煮咖啡案裡,法院指公平會欠缺堅實的證據,便逕將「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界定為特定產品市場,又認定該市場屬寡占結構,且四家寡占廠商以「一致性行為」進行聯合,由於市場界定的前提難以維持,故聯合漲價的結論也被推翻。至於統一超商遲延《商業周刊》上架的爭議,雖然目前調查的結果尚未出爐,但公平會關注的焦點,仍在於統一超商是否有濫用其市場力的事實。此二案涉及一共同前提,就是統一超商究竟在哪個市場具有優勢地位,以致於有濫用市場力的可能,這恐怕是公平會必須首先釐清的問題。

政府一再對中華電信提出降價的要求,以緩解上網又貴又慢的民怨,但中華電信為什麼要降價?就外部環境而言,本於電信自由化以及市場經濟,電信業原本應由業者自由競爭;就公司內部而言,任意降價損及股東權益,也不符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治理原則,因此如果政府一味進行欠缺法理基礎的道德勸說,倘中華電信繼續聞風不動,反而令人民感覺政府對此問題提不出個方法。

行政院長陳冲曾喊出「良好的無線上網是基本人權」,政務委員張善政昨天也指出,「政府投資企業不應只是為了賺錢,更應提高社會公益的影響力」。其實公平會日前才以上網速率廣告不實,再次重罰中華電信,然而上網既慢且貴的情況依舊。NCC 要求業者作出保證頻寬的承諾,或能稍解問題的嚴重性,但國家數位匯流政策如何進行適當法制規畫,並運用行政權介入匯流產業未來競爭環境的建構,才是問題重點。

政府欲落實數位匯流發展方案,除了無線寬頻的發展外,有線寬頻的普及是最根本的前提;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取消分區經營之前,中華電信是擁有最多由電信機房到終端用戶間迴路的事業,即便《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通過,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用戶數規模上,短期內是否能與中華電信競爭,仍在未定之天,故我國寬頻基礎建設及其服務的發展,相當程度掌握在中華電信手上。但中華電信在「用戶迴路市場」的地位及其市場力的運用情形如何,似乎從未受到主管機關正式的檢討,無怪乎中華電信寬頻服務的品質及定價問題會不斷的被提起。

歐盟執委會日昨對我國與韓國六家面板廠處以鉅額罰鍰,理由是涉案廠商間有固定價格、決定底價,或交換機密資訊等典型卡特爾協議,這是在各國競爭法上被視為當然違法的限制競爭行為。本案係因產品廣泛應用於電視電腦手機等產品,在歐洲該產品大多來自亞洲製造,因此面板廠的卡特爾協議對歐盟消費者的影響直接而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