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台結合案 公平會陷困境

2026-07-08

魏杏芳 公平交易委員會前委員

2026 年 7 月 8 日


  二〇二四年底公平會否決兩大餐飲外送平台 UberEats 與 Foodpanda 結合案,較少為外界注意的是,在Foodpanda 母公司 Delivery Hero 宣告這項交易時,同時也公布了它與 Uber 的另一項單獨協議,即 Uber 將以三億美元認購 Delivery Hero 新發行的普通股。

  這是兩項獨立的合約,因此即使 Uber 未完成對 Foodpanda 台灣的收購,Uber 仍可能成為 Foodpanda 母公司的股東。另有報導指出,Uber 曾向 Delivery Hero 提出全面收購的要約。

  即使沒有新加坡商 Grab 的因素,在公平會前次禁止結合後,我國餐飲外送服務市場看似仍維持 UberEats 及 Foodpanda 相互競爭,但市場競爭的強度已弱化。Uber 對競爭對手母公司的加碼持股,本身就有交換機敏資訊的高度疑慮;就算雙方沒有交換任何資料,也可能因共同財務利益而減少競爭誘因。

  換言之,公平會當年禁止結合的效果,已被後來 Uber 的持股布局部分架空,這就是我國餐飲外送服務市場的現況;因此即使沒有 Grab 加入,公平會原本就應依職權緊盯餐飲外送服務市場的競爭狀態。

  現在 Grab 與 Delivery Hero 達成協議,以六億美元現金收購 Foodpanda 台灣業務。倘 Grab 能以其國際平台經營的經驗,在接收 Foodpanda 的商家網路、外送員、消費者及其他營運資產後,持續投入自有資金以形成獨立競爭主體,在國內建立足以抗衡 UberEats 的外送平台,達到 Uber 與 Foodpanda「去連結化」的效果,Grab 的出現不失為恢復我國市場競爭強度的機會。

  可惜 Grab 本身依舊有 Uber 因素,即 Uber 對 Grab 持股約百分之十三點五,其執行長又擔任 Grab 董事,導致未來的 Uber/Grab/Foodpanda 結構與現況並無二致,使今年三月 Grab 宣布擬收購 Foodpanda 以來,引起極大的疑慮與討論。倘公平會仍決定禁止本結合案,市場將維持現狀;但基於 Uber 與 Foodpanda 間既成的董事與資本連結引發限制競爭疑慮,公平會勢必加大監管餐飲外送市場及執行公平法的力道,然其成效有待觀察。

  另一個選擇是,為使 Grab 成為獨立於 Uber 的真正競爭者,公平會得以附加結構性措施為條件,達到真正切斷兩個平台董事、資訊及財務連結的效果,而許可本結合案。這類條件的設計,至少應包括 Uber 執行長須辭去 Grab 董事職務;最重要也最困難的是,Uber 應限期出售全部 Grab 持股,且在上述條件完成前,Grab 收購方不能完成交割。

  這比維持市場現狀更能有效恢復競爭秩序,不過附加結構性條件的方案,卻面臨重大法律挑戰。因為在本次出售 Foodpanda 的交易中,Uber 並非當事人之一方,亦非結合案的申報人;公平會實難直接以 Uber 為對象,命 Uber 剝離其在 Grab 的持股或董事席次。

  公平會或許只能命 Grab 採取相關措施,隔離 Uber 接觸關於 Foodpanda 台灣營運的訊息與資料;但缺點是 Uber 仍保有 Grab 的經濟利益,無法完全解決「部分內部化」問題。

  倘公平會認為 Uber 對 Grab 持股造成的財務誘因,是競爭疑慮的核心,申報人卻又未能提出可行且有效的救濟方法,最終恐怕仍只得禁止 Grab 與 Foodpanda 結合。


(本文原刊於聯合報 udn/評論/民意論壇:https://udn.com/news/story/7339/961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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